今天看到一則新聞,一位美女控訴派遣公司因為她的裙子太短,因此上班一個月後被告知解雇,因此上法院申訴自己的權益。
當下看到這則新聞當然是覺得:那有這門道理?身材好穿短裙跟她的專業無關吧!
難道是裡面的大嬸們看了這位身材姣好的美女實在是有點礙眼,所以才會這樣被人後面捅了一刀吧!
再來這是...派遣,代表只要是合約時間一到就會走人,實在是用不著使用這樣的理由來解雇一個派遣員工吧!
我也是員工,吃人頭路,每個公司有它自己的公司文化,台灣畢竟還是比較保守
並不是所有公司都像google辦公室這樣~
(照片轉載自http://startup.pixnet.net/blog)
這位小姐聲稱,短裙是個人的風格
如果是自己的風格,在下班後愛怎麼裝扮誰都管不了你
不管是女生愛穿短裙,就算是你是男人穿裙子也沒有人干預
既然是工作場所,應該就要有工作的"樣子"
所以老外說的 dress code,甚麼場合就得穿甚麼服裝
就像是大家面試的時候,每個人都穿著西裝、襯衫、深色的裙子或是西裝褲
有誰是穿著牛仔褲去面試? (除了創意產業以外)
換成是你會穿著牛仔褲嗎? 會穿著比基尼嗎? 或是穿著藍白拖?
如果說短裙是一種風格,那麼會不會有人說比基尼也是一種風格?
那麼藍白拖是否可以說是台灣精神? 是台客風格呢?
穿著太吸引人家目光,可能太容易讓人工作分心,也太容易成為人家的箭靶
最後派遣公司也是有依照勞基法給予確認最後計薪日及補貼,在法規上大公司的確是會照法令做
這位小姐我猜測純粹是心理不爽、kimochi的問題,若是專業沒有問題,要找到下一家雇主也不是太困難的事情!
新聞原文如下:
被104人力銀行派遣到微軟工作的趙姓女子,上班1個多月被解職,她質疑是因為裙子穿太短導致,提告確認僱傭關係。一審簡易庭判104要賠償趙女7萬元,二審的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雙方依約終止僱傭關係,符合勞基法,改判趙女敗訴,全案確定。
曾參加網路票選美女活動的趙女,前年12月被104人力銀行僱用,派遣到台灣微軟公司擔任商業管理師,約定月薪7萬元、派遣6個月。趙女上班1個多月後被提前解僱,台灣微軟隔日也關掉她的公司電子郵件信箱及停用出入證。
趙女表示,她接到部門經理告知「妳的衣著不專業、裙子太短,大家都在背後指指點點。」要她別再上班,她認為若以這種理由解僱,她無法接受,提告爭取權利。
104人力銀行表示,這件派遣工作是因台灣微軟原來的資深經理重病,由另名經理兼任,並聘人暫時協助相關行政業務,後來微軟招募正職的資深經理,臨時性支援的派遣需求提前結束;趙女的衣著與本案毫無關係。
微軟也表示,公司決定招募正職後曾與趙女溝通並辦理資遣,確認最後計薪日及失業補助申請,並無裙子穿太短的說法。
法官審理認定,趙女與104簽下派遣同意書,約定如與微軟的派遣服務關係終止,趙女就與104間的勞動派遣關係終止;微軟招募正職解僱趙女,依契約,趙女與104僱傭關係終止。
【2012/09/08 聯合報】
全文網址: 裙短遭資遣? 女派遣員控104敗訴 | 法律前線 | 社會新聞 | 聯合新聞網 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6/7349232.shtml#ixzz25s65wAg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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